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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探索
  將嘗試“五審合一”審判模式,構建集立案、刑事、民商事、行政、非訴執行“五位一體”職能的生態環境審理模式;
  修複性司法既實現刑罰的懲罰功能,又使被損環境得到儘快修複,還能促使罪犯早日回歸社會,可以實現一判三贏;
  試行由檢察機關、相關行政機關以及社會團體等主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福建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具有專業化、規範化優勢:專業審判機構和審判人員配備數占全國生態環境資源審判力量的三分之一;在探索實行“四合一”審理模式基礎上,將嘗試“五審合一”;修複性司法實現一判三贏;試行由檢察機關、相關行政機關以及社會團體等主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恢復性司法實踐+專業化審判機制”的生態資源司法保護模式,為生態省建設築牢了法治屏障
  □本報記者袁定波文/圖
  紫金山金銅礦重大環境污染案、長汀金閩礦產非法占用農用地開采稀土案……近年來,隨著一批社會廣泛關註案件的落槌,福建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專業化、規範化的先發優勢不斷顯現。
  5年審結涉生態案件1.4萬餘件,發出補植令、管護令518份;今年4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庭正式掛牌,全省三級法院已設生態環境審判法庭50個、專門合議庭15個、生態審判人員達285人,機構和人員配備數占全國生態環境資源審判力量三分之一;5月,出台意見為建設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
  《法制日報》記者瞭解到,福建法院逐漸形成的“恢復性司法實踐+專業化審判機制”生態資源司法保護模式,為生態省建設、實現百姓富、生態美目標,築牢了法治屏障。
  推進生態審判五審合一
  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福建就率先成立了覆蓋三級法院的林業審判庭,為服務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促進林業生產經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環境資源約束趨緊,涉及生態各類案件日趨複雜,除林業外的其他涉生態環境資源案件分散在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庭受理,導致司法尺度不易統一,司法保護功能的合力難以聚集。”福建高院副院長王成全表示,生態環境審判是司法工作的特殊領域,必須由更專業的機構、法官審理。
  2007年,柘榮縣人民法院以林業審判庭為基礎,率先成立生態環境審判庭,“三合一”審理涉及生態環境案件。此後,漳州、龍岩、泉州、三明等地法院,陸續成立專門的生態環境審判機構,集中審理涉及森林、礦產資源和大氣、土地、水資源污染等各類案件。
  一場生態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改革持續推進,生態環境案件“三審合一”模式在福建推廣開來。
  福建高院生態環境審判庭庭長祝昌霖告訴記者,5年來,福建法院探索實行“四合一”審理模式,對涉及破壞森林植被、污染環境、非法採礦等破壞生態環境的31類刑事案件;涉及大氣、水、噪聲、放射性、土壤等環境污染責任和海域使用權、採礦權等18類民事糾紛案件;涉及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涉及林業、環保等行政案件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歸口審理。
  祝昌霖說,下一步,福建法院將推進生態環境審判專業化,嘗試開展“五審合一”模式,構建集立案、刑事、民商事、行政、非訴執行“五位一體”職能的生態環境審理模式。
  修複性司法可一判三贏
  九龍江,福建第二大河流。近年來,沿江流域水污染現象引發關註。
  今年6月5日,龍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非法排污案。經調解,排污者賠償6萬元用於購買有凈化作用的28.2萬尾魚苗放養至被非法排放污染的水域。為督促責任人自覺修複生態,防止一判了事,法院落實案件回訪制度,將責任人修複生態情況納入日常考察。
  長汀縣曾是我國四大水土流失嚴重地之一。當地法院創新生態環境犯罪案件“判後三督促”機制,即督促被告人落實修複義務、督促所發司法建議的落實、督促被判處緩刑人員落實承諾,當地近96%的被毀林地重披新綠。
  “修複性司法既實現刑罰的懲罰功能,又使被損環境得到儘快修複,還能促使罪犯早日回歸社會,可謂一判三贏。”祝昌霖說。
  據瞭解,早在2000年3月,福建就對毀損森林資源的案件試行補種復綠工作,隨後在全省法院推廣拓展,以補植令、管護令的方式,責令被告人在案發地或指定區域補種林木、恢復植被,法院將被告人補種復綠等情況作為量刑情節,依法適用刑罰。
  5年來,福建法院審理毀林案件適用補種復綠536件797人,責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補種、管護林木面積6.05萬畝,有效修複了被破壞的生態、森林環境。
  已審結80件環境公益案
  2013年4月9日,永春縣東平鎮經濟社會事務服務中心向永春縣人民法院提起新民事訴訟法施行後福建首起污染環境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李某立即將養殖場搬離,排除對周邊環境的污染侵害。
  永春法院受理後,主審法官立即與東平鎮司法所、永春縣環保局幹部到現場進行勘查,並由環境監測站當場抽取污水進行檢驗。
  經檢驗,李某養殖場的污水已嚴重超標。在主審法官調解下,李某同意關閉該養殖場,排除對周邊環境的污染損害,並且與原告達成調解協議。
  祝昌霖告訴記者,早在公益訴訟相關法律規定尚未明朗、訴訟主體尚不明確的情況下,福建漳州、三明等地就積極探索生態環境公益訴訟,試行由檢察機關、相關行政機關以及社會團體等主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模式。
  據介紹,新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福建採取措施暢通訴訟渠道,嘗試以林業主管部門、環保公益組織作為適格原告提起生態公益訴訟,鼓勵、推動環境公益訴訟有序開展,健全完善受案範圍和訴訟程序,先後共審結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80件。
  “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涉及的是公共利益,影響面廣、意義重大,而且原告往往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祝昌霖表示,生態環境公益訴訟中,法院會更加註重保護訴訟雙方的程序性權利和實體權利,保證證據更充分、邏輯分析更嚴密、法律適用更準確。
  記者瞭解到,下一步,福建高院將進一步加強指導每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關註審判的每一個重要節點,更有效保護公眾的環境權益。
  (原標題:福建恢復性司法築牢生態保護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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